为贯彻《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号)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的要求,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部署,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等领域电子商务形成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局面,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自主创新、强化公共服务
(一)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核心竞争力和规模化、移动化、虚拟化发展进程。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支撑,要把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衡量电子商务发展质量的主要指标;通过重点建设,扶持创新能力强、具有技术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营销服务优势的本地电商企业及群体;鼓励我市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加快推进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各种移动终端的社交、搜索、商品交易、娱乐视听、游戏等移动电子商务新业务,开发和提供多媒体、多样化、个性化的移动增值服务;把握电子商务平台虚拟化发展趋势,探索交易商品虚拟化和交易模式虚拟化。
对基于以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规划、统计、调研、培训、推介、发布等行业标准化体系、评价体系以及推进机制建设等项目给予50-200万的资金扶持。
(二)大力支持发展电子商务公共平台。
支持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开始运行并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鼓励和支持以电商平台为主体,以实体市场为依托,以资本和技术为纽带,多方参与、协调运作、功能完善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
1.直接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不高于支持环节的40% 给予补助,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平台项目补助额每个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投资建设的平台项目补助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融资投入的,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2.鼓励引进和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做大作强,支持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并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主体工程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认定授牌的行业电商联盟,将给与运营主体10万元的补助,相关项目每项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突出重点领域、提升应用水平
(三)支持商贸流通服务领域电子商务融合发展。
引导网络零售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客户消费体验,支持网络零售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展覆盖范围、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生态链建设;鼓励实体零售企业、各类专业市场和贸易企业建立或应用现有网络营销和购物平台,发展线上线下联动的新型营销模式,实现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共融共生。
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相关物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等项目的设备购置及软件开发应用等按不高于投资额50% 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强化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
加强“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拓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及中高档酒店对接,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电子商务应用。
1.为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畅通,鼓励农产品电商企业对地方农村农资、农机、农具、以及生产技术指导等给与支持和投入,鼓励设计开发多媒体终端,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软件,使农民在田间地头就能与农业技术专家对接。按照当年实际硬件投资额的5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电商配备冷链物流配送车辆、加强终端自助网点设备、设施的软硬件平台建设,按车辆配备和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完善社区服务电子商务应用体系建设。
支持服务百姓日常生活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功能涵盖居家生活所需的各类服务,如购物、餐饮、家政、维修、中介、配送等;加强社区网络配送设施建设,将社区便民投送场所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城市建设规划,解决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终端服务瓶颈;支持健康产业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推进老年健康用品销售、生活料理服务、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社区服务类应用电子商务,资金支持可按不高于投资额50% 给予补助,或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支持资金不高于100万元,培训基地建设、设施购置等支持资金不高于80万元。
(六)鼓励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和特色领域电子交易。
推进大宗资源性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力争形成东北地区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商品交易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鼓励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经营主体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研究制订商品价格指数、电子合同及电子仓单标准、供应链协同标准、运营模式规范,增强市场价格指导能力、供应链协同能力和现货交易服务能力;鼓励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旧货流通、拍卖交易以及特色商业街(区)和老字号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七)普及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应用。
尽快组织实施万家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扶持中小微企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网上商城,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和洽谈签约等业务;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
(八)鼓励金融业电子商务应用。
鼓励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贷、金融电商、众筹融资、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机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金融机构设立的区域性功能性电子商务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等给予资金补助。对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沈阳产权交易所集团和电子交易平台为主要交易手段的要素交易市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三、促进集聚发展、完善支撑体系
(九)拓宽电子商务集聚化发展空间。
加强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策划和统筹,合理规划和布局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提升、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设立若干电子商务聚集基地,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多层级的电子商务园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和项目向基地、园区、总部大厦集聚,集中力量扶持基地发展壮大。
1.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1.5万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将分别给予100万-200万元不等的补助或奖励。
2.园区建设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园区,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企业入驻时间达1年及以上,按面积计算,下同)达30% 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楼宇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有单一产权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上年度末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达50% 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十)加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划本地区电子商务物流,推进城市物流配送仓储用地、配送车辆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出台,推动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物流配送体系。开展电子商务城市共同配送服务试点,逐步建立完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
对电商联盟、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扶持;对其开展配套设施投入的,按照已申请备案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主体工程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2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构建安全的在线支付环境。
依托现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在线支付平台,在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普及电子支付手段在各行业、各领域和各专业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推进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十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建立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模式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新信用体系,统一信用评估标准和信用信息征集、评估、发布渠道,建立可靠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监督约束机制;实现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和企业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拓展信用系统的适用范围,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诚信交易;参与和促进东北地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的跨地区使用,研究推出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诚信体系的小企业无抵押贷款服务。
(十三)完善金融配套支持体系。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多种有针对性的投融资服务,对符合融资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所需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引进等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电子商务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推动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上市融资,有限纳入上市重点培育梯队,享受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
四、培育典型示范、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对电商示范企业的扶持。
积极推进网上商城建设、传统零售企业经营模式创新,积极培育电商示范企业。
1.每年评选沈阳市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网络零售企业实行存量与增量奖励。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网络零售额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3.发展电子商务外包服务,鼓励专业电商服务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营销优势,承接传统工商企业和广大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系统建设、运营、维护等业务。对承接企业电子商务核心业务的服务商,上年度5家以上服务对象实现单家年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单家服务对象实现年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五)扶持拓展创新电子商务衍生服务发展。
鼓励电子支付、会计审计、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产业链条;发挥服务外包对电子商务的促进作用,如设计、财务、营销、咨询等业务流程和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对于本领域创新公共服务的企业,视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十六)落实税收、人才政策。
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收入,按照营改增试点企业政策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类电子商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用于电子商务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人才培养的税收激励政策,对电商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七)加强电子商务监测统计。
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状况、产品信息、交易规模、发展趋势、政策需求等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市场主体状况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电子商务统计网上直报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动态信息数据库,做好电子商务行业监测工作。
(十八)加强资金保障。
切实保障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资金额度,并与各区、县(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对具体支持项目资金安排上,区、县(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市扶持资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