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为培育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3〕29号)要求,结合保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电子商务创业
(一)办公运营支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入驻本区进口贸易电子商务基地,提供免费宽带接入服务配套;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当年不超过100平方米面积区内办公场所租金全额补助;对电商企业承租区内仓库自用,自营进口商品的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给予当年200平方米以内面积仓库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0.4元/日·平方米。
(二)开办费用补贴。对国内十强电商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本区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商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本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三)高端创业扶持。鼓励境内外电商企业或高端创业团队在区内投资创业,经管委会评定符合条件的高端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参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吸引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创业投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2〕62号)给予扶持。鼓励国内百强电商企业在区内投资设立电商企业,建设运营跨境(进口)贸易电子商务基地,拓展本区进口贸易电子商务渠道,其实际投资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财政培育扶持。鼓励新设电商企业,对其实现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宁波保税区“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1〕25号)中,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电商企业上规模
1.对新设电商企业,第一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每200万元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电商企业年进口贸易电子商务销售额超过上年基数500万元的,按照增量1.5%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电商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除外)年电子商务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和3亿元,且其中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占比达5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占比低于50%的,按其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所占比例,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1.对电商企业在本区设立网上交易市场,在领取ICP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名称登记证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对在本区独立注册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且注册销售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3.对在区内设立的生活消费品电商平台,年B2C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在区内设立的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进口贸易实体企业开展网上交易
1.区内进口贸易实体企业与在本区设立的电商服务(平台)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第一年B2C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或第二年及之后年度B2C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服务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区内进口贸易实体企业自建进口生活消费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当年电子商务销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电商企业(平台)提升
对电商企业(平台)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级、省级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市级表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商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级补助额的1:1、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100万元;已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享受的财政补贴,视同配套补助。
三、完善综合配套服务
(一)提供多渠道融资支持
1.技术先进、模式领先、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电商企业,可由区属国有公司参与入股扶持,2年后可由初创股东优先回购国有股份。
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电商企业融资。支持各担保机构为我区电商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区内金融机构支持电商企业融资,具体参照《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1〕39号)执行。
3.鼓励电商企业通过上市实现做大做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根据区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二)鼓励集聚各类专业人才
1.电商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且聘用时间超过3年(含3年)的高级管理人才,其个人所得税上缴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补贴。
2.电商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管委会认定,按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工〔2013〕6号)规定,给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配套服务。对引进的电子商务发展领军人,根据其对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给予享受一定的特殊津贴奖励。
3.对租用生活区集体宿舍的电商企业,按照基准租金标准,给予补助3年租金总额的30%。
4.鼓励电商企业与本地院校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参加有关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举办的电商应用培训,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给予一定支持。
四、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区注册设立、独立核算、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销售和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进行商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2.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包括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信用信息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物流配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二)本意见中,“电子商务销售”,是指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并在线电子支付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额”,是指从卖方角度计算的电子商务销售额。“电子商务销售”不包括外贸出口交易。“在本区专业市场进口商品采购额”,根据市场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证及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商品明细或购货发票来认定。
(三)本意见若与区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给予从高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一)、(二)、(三)款同类扶持的,不重复享受。
(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的,或将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区的,按“一企一策”给予专项扶持。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专项扶持。
(五)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经营5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实际经营不足5年或迁出区外的,则需返还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