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24日。原《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4号)同时废止。
支持方式: 1、对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等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2、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申报条件: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信用良好;
4、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3〕879号
详细内容: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专项资金由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发展。
第三条(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业提升的信息化系统与服务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推广;产业园区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技术促进企业创新、转型发展,促进平台经济、服务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的项目;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示范应用。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重点支持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加工及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应用项目;在金融、航运、物流、商贸等经济领域具有行业先进性、市场可推广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智慧社区、智慧新城、智慧商圈创建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其他具有示范带动意义的惠民信息化项目;信息感知、三网融合、业务协同、集约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化示范应用项目;具有网络平台经济特征,在服务内容、运行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信息化应用项目。
(三)强化信息安全保障。重点支持融合网络环境下的垃圾和有害信息综合治理项目;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和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支撑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建设的项目。
(四)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重点支持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前期规划设计;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监测评估和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项目。
(五)与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配套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支持方式)
对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等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十条(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三)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项目,可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四)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于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专项资金预算如期执行,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五条(申报与评审)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和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建立项目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经审核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履行期限和专项资金支持额度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明确的有关事项,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服务供应商,并与服务供应商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服务标准、服务总量、费用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双方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评估、审计等产生的费用,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对经批准的项目,在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时拨付核定资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的30%。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24日。原《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