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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03-26 来源:福建政府经济法规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公开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特别是涉及股权、林权以及大宗商品等交易产品,具有特殊的融资属性和风险属性,蕴藏较大的交易风险,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要求,以规章形式对交易场所进行规范,从而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且紧迫的。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场所的范围问题。拟在《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具有交易所性质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
(二)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分工问题。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金融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日常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即《办法(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三)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问题。拟在《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新设立交易场所,除应当报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新设立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省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问题。拟在《办法(草案)》中专设一章,即第三章“经营管理”,对交易场所的规范经营提出要求,并在第十五条中对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限制性行为作出规定。
(五)交易场所的风险防控问题。拟在《办法(草案)》从交易场所和监管部门两方面对风险防控问题进行规定,一方面,拟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另一方面,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省金融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指导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制订完善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风险处置职责。”
(六)法律责任问题。为了有效遏制交易场所的违法行为,《办法(草案)》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为做好与现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工作,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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