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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0-10 来源:湖南省商务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第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在市财政商贸发展专项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园区(基地)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鼓励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
 
   (一)积极引进电子商务总部企业。对通过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等形式实现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或单一品牌(品类)年交易额名列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平台前三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二)鼓励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销中心或子公司,按照其分支机构在我市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从1月到12月的纳税额,下同)的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市外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长沙。对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投产后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承诺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在我市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的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
 
(一)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已与注册在本地的第三方B2B、B2C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当年服务协议并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地注册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按照其平台服务费用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对平台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流通型企业成立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子公司,按照其在我市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的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50万元。线上税收确认按实际支付计算,线下税收确认按支付比例计算。
 
(三)鼓励本地电子商务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对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本地产品有效销售产值占企业总有效销售产值的50%以上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纳税的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先争优
 
对首次获得省部级以上或者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授予的专业类先进称号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移动电子商务、电视购物、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各类行业性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其年度销售总额或纳税总额首次进入全国行业前三名时,按照其纳税的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成功研发或引进使用全国领先的电子商务技术或模式,实现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在本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研发或引进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对从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融资的本地注册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据银行结算单给予30%的贴息,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每年评选十大电子商务领军和新锐人物并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
 
    对入驻集聚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补贴,用于入驻企业的房租、宽带使用费等方面,每个集聚区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九、本通知与长沙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资金不重复执行。除第七条外,本通知中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重复计奖。
 
十、本通知自2013年10月6日起试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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