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以财政资金稳步带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现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别的资金支持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三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进行电子商务项目立项并获得国家、省、市发展支持资金,按各级发展支持单项资金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企业获得的各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主题载体的电子商务企业,按10元/月/平方米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租金补贴期限为两年。
第六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经认可的区内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新购办公用房注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房屋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为5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30%、30%、4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期间,相关物业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并接受区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小组监督,违反上述规定或不通过年审的,退还其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补贴资金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第七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主题载体,当同时电子商务企业(单个企业在本地购买社保人数不少于6人或单个企业电商销售额超过300万元)入驻超过20家时,给予载体运营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3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载体的宣传和公共配套服务。对同一园区获不同级别称号的,按高级别称号奖励标准进行补足差额奖励。
第九条 区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且通过电子支付的年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区内拥有自主品牌的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业务。对区内企业通过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由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实得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下同)给予一定金额的支持,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年纳税额在100—5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实得部分30%的标准予以支持;年纳税额在500—1000万元的,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实得部分25%的标准予以支持;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实得部分20%的标准予以支持。补贴资金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负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的年限为2年。
第十二条 对来南海发展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为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主题载体指电子商务企业占容超过60%的区内载体,由区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小组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发改、社保、人才办、金融办、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佛山市南海区电子商务发展协调小组,负责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电子商务主题载体认定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服务,协调解决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第十七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若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期未满,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到享受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