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部门规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2014-03-2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以下简称区域品牌)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到2015年,在全国建设50个左右区域品牌培育示范区。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发挥政府、行业、专业机构和广大企业主体的合力作用,统筹策划组织、协调政策资源、部署品牌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区域品牌,树立一批取得经验和成果的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要发挥市场规律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区域特色,创新品牌培育理论、方法和手段;构建协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措施、行业自律、技术质量、商标专利、营销宣传等手段;科学设定目标,严格过程管理,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工作成效。
二、试点示范工作内容
(一)开展区域品牌策划和设计
组织实施单位要结合区域产业特色,组织开展国内外产业对比研究,确定区域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和目标。组织开展区域品牌策划,明确区域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内涵和品牌定位。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区域品牌设计品牌名称、品牌形象识别系统等,通过申报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依法保护区域品牌知识产权。
(二)建立品牌相关评价制度
组织实施单位要建立与区域品牌建设相关的评价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指标应能说明区域品牌建设对提高企业群体市场竞争力和创造价值能力的作用,应至少包括以下五个关键指标: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按销售收入计);新产品产值率;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比重(按销售收入计);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比重。
组织实施单位应在企业中建立数据采集系统,确定评价模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制定和实施改进措施。
(三)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组织实施单位要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组织。要指导行业组织根据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品牌定位,通过制定联盟标准、确定行业行为准则、管理与区域品牌相关的公共资源、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组织开展群体营销宣传活动等形式,强化行业自主管理和自律规范。
(四)引导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组织实施单位要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参与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依法在土地使用、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奖励激励等方面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支持。要组织企业学习实践科学的品牌培育方法,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品牌管理体系。要组织开展品牌经理以及品牌专业知识培训,引导骨干企业建立首席品牌官制度。有条件的区域要会同相关专业机构建立品牌服务平台。
(五)夯实品牌发展的基础
组织实施单位要引导企业开发品种、提升质量、改善服务,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群体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要指导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标准、技术、质量和物流等方面的接口。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联盟标准、企业标准。要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稳定提升产品实物质量。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单位要针对行业共性、关键性质量技术问题以及制约专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组织开展攻关和产学研结合等活动。
(六)加强区域品牌信誉和风险管理
组织实施单位要组织企业开展质量信誉承诺、自我声明等活动。要建立区域品牌和相关企业品牌的舆情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失信行为。要科学评价和管理区域质量安全和信誉风险,制定风险控制预案,防止出现严重信誉损害
(七)打造营销和宣传平台
组织实施单位要支持企业拓展营销渠道,扩大市场影响。有条件的区域要组织开展品牌巡展发布、产业链对接、供需见面、工商交流等活动。要支持行业组织带动企业建立联合营销渠道,实现区域品牌与企业品牌共同成长。要加强区域品牌传播和宣传,并引导企业参与宣传区域品牌,共同扩大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示范的组织和范围
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主体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工业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其他产业聚集区的行政管理机构;或具有明显产业聚集特征的市、县人民政府。
试点示范工作范围包括区域内主导产业和涉及的企业。
主导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方向,在地区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或国内同类产业中具有明显比较优势,具有形成区域品牌独特性的基础。试点示范工作可以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内主导产业及其所属全部工业企业。鼓励带动主导产业的产业链相关企业以及主要为主导产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二)申报试点区域的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质量品牌工作基础。近三年区域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信誉损害等事故。区域内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有参与区域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2.重视工业质量品牌建设。承诺对区域品牌建设做出规划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并对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3.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出台了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有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品牌水平的资源和能力。
(三)申报与推荐
符合条件的区域自愿申报,由组织实施单位按1-3年周期策划并编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书》(见附件1)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申报推荐表》(见附件2)。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并初选。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可推荐2-3家申报单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鼓励有关区域会同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联合策划并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常年受理经推荐的申报材料。
(四)确定试点区域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推选意见。根据申报情况,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可组织论证评审。2014年第一次论证评审将于5月中旬举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联合会)研究确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域,并对确定的试点区域给予批复。
(五)开展试点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文件,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工作项目进度和目标达到预期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品牌培育专家组和专业机构,对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各省级和试点区域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六)试点工作评价和验收
完成实施方案工作目标的试点区域,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申请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优秀并满足示范区条件的试点区域,授予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称号。
试点示范区域每年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提交总结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试点区域开展年度监督检查,组织对试点示范情况做跟踪评价。
(七)示范区的条件与管理
1.成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区应达到的条件
(1)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对区域品牌做出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2)建立完成品牌相关评价制度并正式开展至少1次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3)以区域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为依托,至少组织实施2项质量品牌提升活动,效果显著。
(4)相关企业参加品牌培训覆盖面达到90%以上,50%以上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50%以上企业设立首席品牌官和品牌经理。
(5)建立了区域品牌舆情监控系统并开展监控工作。
(6)至少组织完成了2次区域品牌宣传或营销活动,效果显著。
(7)关键指标与申报时的水平相比:工业增加值率提高2%以上;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提高5%以上;新产品产值率提高3%以上;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比重提高3%以上;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比重达到30%以上。
2.示范区的命名
示范区的名称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在申报试点时确定。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导产业的应分不同产业确定是否达到示范区条件,在名称中标注达到条件的主导产业。
3.示范区复审和监督
示范区称号三年有效。有效期满的示范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同时提交前3年的试点总结和未来3年区域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审工作(办法另行制定)。复审合格的区域继续保持示范区称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示范区开展区域品牌建设及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信誉事故或不能持续开展品牌培育工作的示范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撤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做好指导申报、审查推荐、监督检查、持续推进等方面工作。组织实施单位要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保证试点示范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专业化指导。品牌培育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在品牌培育、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撑和服务。有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试点区域要积极组织产学研联合、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科学高效。
(三)加强合作和扶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和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标准制修订项目等方面,给予试点示范区域及有关企业倾斜扶持。要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