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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

2013-11-14 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加强对物流行业的引导和扶持,促进物流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商务部将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机制,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研究制订和完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加强交流与协作,推动物流业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应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物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掌握行业发展情况。通过座谈会、现场调研、信息报送、统计数据、跟踪评估等形式,及时掌握物流企业发展情况,总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先进经验做法、发展特点、趋势及存在问题,建立物流业发展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为行业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加强引导和扶持。加强对物流企业的培育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重点物流企业在整合资源、创新模式、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标准化设备、优化供应链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通过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发展。
(三)优化发展环境。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水平。积极提供法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推动出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鼓励重点联系企业发挥在物流标准化推广应用(托盘循环共用、商品信息编码等)、培育新模式、开拓新领域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联系范围
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兼顾行业分布的原则,确定联系企业。企业类型包括:
(一)为客户提供仓储、配送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
(二)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产制造企业自建物流公司。
(三)提供信息服务、交易撮合、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平台型综合物流企业。
四、企业申报条件
(一)成立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二)省(区、市)内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引领性、示范性、代表性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物流技术及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高,在整合资源、组织模式、标准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创新能力强,成效突出。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商务部。各省(区、市)分批次申报,每次申报数量不超过10家。
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建立内部数据库档案。
六、申报材料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意见
(二)重点联系企业申请表(附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11月30日前,按通知要求将第一批申报企业相关材料报商务部。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任宏伟 林 健
电 话:010-85093794,85093792,85093749(传真)
邮 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流通发展司,邮编:100731
 
附件:商务部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请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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