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14]2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经委、工信厅)、物价局、煤炭厅(局、办),煤炭、电力、冶金、化肥行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和煤炭行业脱困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和运行调节机制,促进供需平衡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指导做好2015年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产运需衔接方式
(一)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在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凡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的煤炭和用户企业,均可自主参与衔接。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的煤矿、用户企业参与衔接。
(二)鼓励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煤矿与电力等需方签订的年度合同,矿点、用户以及供货渠道等应与上年保持相对稳定。对2015年供需双方签订并确认的2年期以上中长期煤炭合同,铁路、港航企业在运力配置上要予以优先保障,并在日常执行中优先安排运输。
(三)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煤矿企业签订的合同量须控制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站公告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并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真实有效。为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供需双方在衔接中使用规范性的煤炭购销合同文本。
(四)做好合同汇总和运力衔接。继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供需双方签订的煤炭合同进行汇总。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运输能力,组织指导有关企业进行运力衔接,对汇总的煤炭合同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鼓励港航企业与货主、有条件的铁路运输企业与已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的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合同。
(五)继续实行合同备案。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我委会同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对供需双方签订并确认运力的合同予以备案,作为衔接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和日常运行调节的依据。
(六)创新衔接模式。贯彻落实我委《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6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现有煤炭交易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支持有关方面创新交易模式,提供交易平台。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衔接指导监管
(一)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脱离实际、签订虚假合同的;对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超能力生产和不安全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合法契约、构建统一市场创造必要条件,不得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干预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合同。
(三)各有关方面要引导供需双方遵循市场规律,自主协商定价,坚决抵制和打击低价倾销、恶性竞争和价格垄断等不法行为。同时,各地要按照煤炭资源税改革部署,尽快清理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四)进一步推进煤炭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加强合同履行检查,将供需双方的履约情况纳入法人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予以社会公示,并在运力配置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衔接相关工作
(一)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对推进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供需平衡和行业脱困的重要意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衔接工作顺利进行。
(二)供需双方要加快衔接进度,抓紧签订合同。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在12月底前完成合同汇总。交通运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指导做好运力衔接。衔接期间,产运需各方要通力合作,保障煤炭日常供应平稳有序。
(三)在产运需衔接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同时,加强舆论引导,为开展衔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