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5]9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湖南湘江新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湘江新区位于湘江西岸,包括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和宁乡县部分区域,区位交通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雄厚、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设立并建设好湖南湘江新区,是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带动湖南省乃至长江中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内陆地区开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请湖南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66号)要求,全面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方案》和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城镇规划等组织编制湖南湘江新区发展规划,认真落实《方案》提出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发展重点等各项任务,确保实现《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区建设发展。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与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