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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7-15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改办地区[2015]1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国务院及我委相继在全国批复设立了一批国家级新区、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临空经济示范区等特殊功能区,这些特殊功能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引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增长极,形成功能各异、相互协调补充的区域发展格局,我委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60个左右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工作。产城融合示范区是指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在促进产业集聚、加快产业发展的同时,顺应发展规律,因势利导,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加快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为新型城镇化探索路径,发挥先行先试和示范带动作用,经过努力,该区域能够发展成为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城市服务功能完善、边界相对明晰的城市综合功能区。为做好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推进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利于协同推进城镇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和功能完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探索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推动“3个1亿人”的就近城镇化;有利于形成功能各异、协调互补的区域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深化开发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平台。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顺应国际国内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发展新趋势,进一步深化改革、先行先试,依托现有合规设立的各类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全面落实产城融合发展理念,着力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深化开放合作和改革创新,走以产兴城、以城带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加快产业园区从单一的生产型园区经济向综合型城市经济转型,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探索路径、提供示范,努力构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良好格局,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有序发展。严格按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发展建设,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促进科学、合理、有序发展。
2.市场调节、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履行政府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营造制度环境的重要职责,使产城融合成为市场调节、自然发展的过程,成为政府调控、规划引导的过程。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不同地区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优化试点布局,提倡多样性,体现差异性,防止千篇一律、千城一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产城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区域协同协调发展。
4.四化同步、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融合、人口与产业集聚相协调,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提升就业创业水平,改善住居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构建宜居宜业的良好区域,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5.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合理控制城市开发边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6.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立健全产城融合发展的有关体制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协同带动作用。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经济增长速度快于所在地区总体水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明显快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城镇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将示范区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产业和城市深度融合、城乡环境优美、居民生活更加殷实安康的新型城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发展布局,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全面落实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原则,科学规划空间发展布局,统筹规划包括产业集聚区、人口集聚区、综合服务区、生态保护区等在内的功能分区。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融合发展。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依托现有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提高产业综合竞争力和企业经济效益。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导向,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服务、现代物流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集聚创新资源,壮大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搭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促进示范区内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对外联系的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基础设施连接,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改善物流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网络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住居、商业、娱乐、休闲等设施,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建设项目及产业准入门槛,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挖潜,加强对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等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五)完善城镇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投融资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原则推荐2—3个示范单位,并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方案,于2015年8月 31日前将示范区总体方案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一致的说明(纸质版一式1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我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示范区总体方案进行审核,确定第一批示范区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示范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地级城市(区)为主,适当考虑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二是有合规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为依托,产业园区和周边区域发展空间和潜力较大,主导产业符合生态环保和人口集聚要求,适合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三是行政区划明确清晰,与现有行政区划相协调,以依托的产业园区所在地行政区命名,不出现“新区、新城、产业园区”等。
  (三)申报示范区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示范区范围及发展基础(包括所依托的产业园区基本情况)、总体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
 (四)总体方案编制应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总体要求,与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突出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明确示范重点和相关配套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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