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4 来源:
一、场内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差异
场内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交易机制、市场主体类型、合约是否标准化、对签订主协议的要求以及受监管程度五个方面。
1.交易机制不同。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采用多对多的集中竞价机制,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这一机制下,买卖双方人数众多,既有买方之间的竞争,也有卖方之间的竞争,如买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则公开竞价完成,商品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即确定,买卖成交。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出现是由于买卖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个性化需求的结果就是合约的非标准化,非标准化的合约因其流动性不强、参与主体有限,市场难以形成高频率的连续交易机制,需要借助一对一的双边磋商或者经纪商作为中介机构的询价报价等交易方式完成交易。
2.市场主体类型不同。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规则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完善,并且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下运行,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内商品期货交易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因此,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主体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我国的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则制度有待健全、风险管理尚需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多为清算阶段,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基于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特有属性,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参与主体仅限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这是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验,也是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实际要求。
3.合约是否标准化。为降低买卖双方对合约条款的协商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市场流动性,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对象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而场外衍生品交易多为双方协商达成,可以根据对方的个性化需求,定制基础资产、风险收益结构以及存续期限等,因此,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合约只能为非标准化的个性化合约。尽管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相关主体已认识到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对标准合约进行修改以适应这种需求,但其标准化特性不可改变。同时,虽然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通过签订主协议等方式不断强化其标准化程度,但其非标准化的特性同样不可改变。
4.对签订主协议的要求不同。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由双方协商达成,基于其非标准化,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要求交易双方必须签署主协议,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事件及终止条款等。如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发布的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我国期货业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等。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是标准化合约,流动性强、交易风险小,无需签订主协议保证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无签订主协议的要求。
5.受监管程度不同。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高度公开、透明,有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基本制度的保障,同时受到监管部门的全方位监管。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则更多依赖于自律监管,尽管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场外市场的监管,但由于场外市场交易规模大约是场内的10倍左右,监管机构只能通过规范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清算、报告等环节监管其关键点,不可能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全面监管。所以,从客观上说,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受监管程度必然强于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
下面以我国作为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之一的商品掉期市场中上线较早的铁矿石掉期和动力煤掉期为例,对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与商品掉期市场的差异进行具体分析。
二、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与商品掉期市场的差异
1.市场主体不同。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居间人、期货信息资讯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期货投资者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组成。目前我国商品掉期市场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上清所,浦发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三家清算银行,新湖瑞丰(新湖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华泰长城资本(华泰长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等6家经纪公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3家做市商,实体企业、贸易商、投资公司等客户。
2.开户要求不同。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要求期货公司代理客户通过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实行一户一码,并须按规定将开户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开户账户,开户程序较为复杂;而动力煤掉期和铁矿石掉期交易只需客户在银行有账户即可进行,无需另行开户。开户是信息披露和监管的基础,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因其严格的开户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管都较为充分,而商品掉期市场则因缺乏开户程序,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3.下单方式不同。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下单方式有书面下单、电话下单和网上下单,其中网上下单是最主要的方式。网上下单即投资者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使用期货公司配置的网上下单系统完成下单的方式。指令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传到期货公司后,再通过专线传到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而动力煤掉期和铁矿石掉期则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报单,通过询价、议价、撮合,采用非电子盘的方式促使投资者间达成交易。
4.交割结算价的确定方式不同。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交割结算价选取各不相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黄金期货和天然橡胶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按时间的加权平均价,沥青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大连商品交易所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集中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我国动力煤掉期则是以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5500K)作为最终结算价格;铁矿石掉期是以中联钢CSI铁矿石62进口粉矿现货价格指数、北矿所铁矿石现货基准价(62%)及Mysteel进口矿港口62澳粉现货价格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5.交割方式不同。我国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即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对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均实行实物交割,而目前我国商品掉期市场则采用以价差为基础的现金交割方式。
三、我国场内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之间的联系
场内和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同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间既存在差异,也具有密切联系,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两类市场共同发展,可以更深层次地满足市场的保值和投资需求,共同促使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1.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是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有益补充。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合约标的需要具备三个条件:①在规格和质量上易于量化和评级;②价格波动幅度大且频繁;③供应量较大,不易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因此,能够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的商品种类并不多。尽管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新品种层出不穷,但是受制于标准化产品较为单一和自身体量小的局限,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个性需求和大规模的风险管理需求。对于不适宜作为期货合约标的的商品而言,便是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因此,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是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延伸和补充。
2.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为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提供了风险管理和对冲的场所。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量涩由此形成的风险头寸需要到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进行对冲,从而有助于提高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流动性,促进该市场更好、更广地发挥效用。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能为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相关参与者提供风险转移的场所,二者互相配合,共同强化了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3.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能够为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培育新品种和开发新的交易模式等。创新是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本质和生命力所在。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推出新品种往往需要经过市场调研、合约及制度规则设计论证、专向沟通、立项申请、上市申请、征求部委意见、合约挂牌申请、研发报告提交、新品种调研论证、市场运行情况评估等一系列工作,时间相对较长。而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新品种因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而推出,由于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往往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时限性,加之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较为宽松,因此,场外商品衍生品的推出节奏较快,使其可以成为场内新品种的“试验场”,待条件成熟后,即可将新品种引入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通过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推出该新品种的进程将大大加快。此外,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创新性还表现在新的交易模式的运用上,场内商品衍生品市场可以视新交易模式在场外的运行效果选择适合场内的新型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