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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

2015-06-03 来源:

  

  199712月,《京都议定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制定,建立起了国际碳排放交易的框架,具有法律约束力,于20052月生效。根据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20年以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可参与项目减排量信用的交易,主要是CDM项目的交易;在国内,主要交易产品为地方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排放交易机构多以综合性的环境能源权益交易机构出现,业务范围还包括排污权、节能量、节能减排相关知识产权、实物资产、行业及项目投融资等内容。

   201110月底,国家发改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7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全部启动。配额总量合计约每年12亿吨二氧化碳,覆盖20多个行业及2000余家企业、事业单位。截至201411月底,各地区合计交易量约为1444万吨二氧化碳,交易额约5.39亿元人民币,地方配额月均价格为24-80元。

   2014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解释和规定了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同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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