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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刚:解读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2013-04-19 来源:和讯网

 

解读《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月17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各方意见。此次商务部出台针对商品现货市场的管理办法,对于商品现货行业是一次重大事件,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专注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设计的专业咨询服务商,嘉悦公司的专家团队经过沟通,在此发表一个初步的解读,为业内同仁进一步深入理解管理办法和对《意见稿》提出意见提供参考。
  规范命名
  在商务部管辖体系内的电子交易市场,历来使用了多种统称,如现货市场、电子盘市场、电子交易平台、中远期交易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此次商务部将此类涉及商品交易的各类“场所或互联网平台”首次统称、定义为“商品现货市场”,其突出市场的“现货”特性,显著区别于“商品期货市场”,命名定位非常清晰,这将有利于对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立意积极
  《意见稿》开宗明义,申明制订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稿》是国发38号文颁布以来,首个以“发展”为主基调之一的国家部委层级的法规。这对于饱尝寒意了一年多的行业,无疑是一缕温和的阳光。
  肯定自律
  《意见稿》对行业自律组织制订规则、业务培训、高管档案、调解投诉和纠纷等职能首次通过部委法规予以了明确,这对于肯定自律组织的地位、发挥其积极作用,具有非常重大的积极意义。我们期待即将正式成立的“中物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努力能得到商务部门的更多认可和支持。
  导向明确
  《意见稿》要求商品现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要遵守国发38号文的规定。国发38号文对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本要求就是“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能做到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商品流通服务,就是合格的商品现货市场,就符合国发38号文的规定,否则,就不会受商务部门的支持和保护。
  要求三公
  《意见稿》对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则管理、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交易管理、应急管理、资金管理和存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于交易市场的运营管理行为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我们相信管理办法出台和实施后,行业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性会有很大的提升。
  鼓励创新
    《意见稿》对于商品现货市场的流通方式创新予以鼓励,对依托互联网平台组织交易、实现网上销售予以鼓励。这样的指导原则,对于保护行业市场的创造性和对互联网新技术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只要市场有好的创新业务模式和技术,将来都会得到商务管理部门的支持和保护。
  交易方式
  《意见稿》为商品现货市场提出了两种具体的交易方式: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我们注意到,管理办法使用的是“可以”一词,而没有用类似于“只允许”、“仅限于”的表述,也没有在国发38号文之外添加交易方式的禁止项。这是与第十六条鼓励流通方式创新的表述是一致的。这样开放的表述,对于交易市场采用其他合理的创新流通方式,是留有余地的。
  交易对象
  《意见稿》为商品现货市场主要明确了“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两种交易对象。我们注意到,管理办法用的是“包括”一词,而没有采用类似“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说明指向很明确,交易对象只能是实物或合格的提货凭证。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交易对象是合约还是实物商品,这是关系到行业的基本定位的大事。其实在国发38号文出台时,这样的行业定位已经确定了,有前瞻眼光的市场设计者现在根本不会感到以外。
  明确管理
  《意见稿》强调了商务部门的管辖职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归口与商务部门,有利于新建市场的报备与审批。也就是说只要商务部门认可的商品现货市场,就拥有了合法开设的许可。
    当然,商务部此版管理办法总体看来还显粗糙,这也正是需要征求意见的原因。我们相信,无论商务部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多大的修订,其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是不会改变的。我们为《意见稿》的发布感到高兴,我们也期待管理办法的最终出台,尽早让行业走上光明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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