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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OTC市场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7-01-20 14:14:56 来源:

 

期货市场、现货市场、场外市场、场内市场等概念定义不清,是困扰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和政府监管部门长期已久的问题,根据笔者的长期工作实践,以及在国际市场考察交流中所收集的到资料与信息,本文在厘清场内市场、场外市场、商品期货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价格形成机制做为划分ETD市场与OTC市场依据的观点,以及广义场外市场与狭义场外市场概念。同时,根据国际OTC市场监管的最新动向,结合对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在为保障实体经济真实需求不会受到过度监管所设置豁免排除条款,本文总结了国际商品交易市场在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笔者对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与监管的看法与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国际OTC市场的变化趋势;第二部分为国际OTC市场的监管经验与动向;第三部分为广义场外市场和狭义场外市场的区别,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商品市场建设的启示与建议。作为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一、国际OTC市场的变化趋势研究
OTC(Over the counter)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在国际上通常是指在交易所(ETD,Exchanged traded deriveatives)外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买卖的市场。
从交易的物理场所来看,传统的ETD市场和OTC市场在物理概念上的区分为:ETD市场的交易是集中在交易大厅内进行的;OTC市场,是分散在各个券商或投行柜台的市场,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也没有统一的交易制度,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传真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交易的方式也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ETD市场和OTC市场的物理界限也逐渐模糊。例如,NASDAQ市场借助计算机将分散于全国的OTC市场联成网络,在管理和效率上都有很大提高。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OTC市场受到了许多新规则的影响,这些规则的目的是改善OTC市场的透明度、改善市场有效性程度以及降低系统风险。但从某些方面来看,OTC交易被强制性地变得越来越像交易所市场。三项最大的变化包括:
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美国OTC市场的标准衍生产品必须按照互换交易执行场所(SEF)中所述的方式进行交易。在这样的交易平台上,市场参与者可以出示买入价和卖出价,并且一个市场参与者可以选择接受另一个市场参与者所出示的报价而进行交易。这种交易组织方式的改变,也导致ETD市场和OTC市场的差异变得更加模糊。二是对于大多数标准衍生产品交易,世界上许多地区都要求使用中央交易对手。这意味着OTC市场交易的标准化程度在进一步提高。同时,这也将使得OTC市场交易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将成为未来的主要发展趋势。三是所有交易都必须向登记中心提供备案。目前,国际市场对ETD市场和OTC市场的理解,也正在逐步演变为风险分层管理的概念,即不同层次市场按照上市品种的风险大小,通过对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制度、交易结算制度、证券产品设计以及投资者约束条件等作出差异化安排,实现了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风险纵向分层。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在国际OTC市场中,其交易对象,既包括标准化合约,也包括非标准化合约;既有一对一的线下交易,同时也有多边的公开竞价交易。例如,在OTC市场的组织形式中,除传统的“交易商双边协商模式”外,“电子经纪市场”模式采用的就是公开竞价交易和多边交易,而“混合模式”则是以经纪自营商(broke-dealer)为核心的“单向”多边市场。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固定的物理场所更早已不再是场内市场的典型特征。
1 国际ETD市场与OTC市场的主要区别与变化趋势
 
ETD市场
OTC市场
发展趋势
交易场所
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
分散的无形市场
两类市场逐渐趋同,均转向电子交易平台为主
组织方式
主要为经纪人制度
做市商、中央对手方、交易商、经纪商
对标准衍生产品要求使用中央对手方成为主流趋势
交易方式
公开竞价(多对多)
协议交易(一对一)、公开竞价(多对多)
两类市场逐渐趋同,均转向电子交易
合约形式
标准化合约
非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合约
标准衍生产品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成为主流趋势
监管方式
政府监管为主
行业自律为主
对标准衍生产品加强政府监管成为主流趋势。
交易清算机构
交易所集中清算
交易机构、清算所、做市商、第三方信用机构等
对标准衍生产品使用中央对手方清算成为主流趋势
价格形成机制
公开竞价方式形成
以ETD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协议交易
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OTC市场仍然是ETD市场的影子市场
注:ETDExchanged traded deriveatives);OTCOver the counter
 
结合国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动向,发展趋势,以及对国内国际商品交易市场实践的分析与研究,我们发现尽管在交易场所、组织形式、交易方式等方面,两类市场正逐渐趋同,但在价格形成机制上,两类市场仍有着本质的差异。其中,ETD市场的商品价格是通过公开竞价所形成的,而OTC市场的商品价格或产品定价,往往是以ETD市场的价格作为基准或定价依据。换而言之,即OTC市场是ETD市场的影子市场。因此,区分ETD市场与OTC市场的关键,在于价格的形成机制和定价基准。随着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未来ETD市场与OTC市场的界限将变得更加模糊,并逐渐走向融合,这种变化必将导致国际商品交易市场业态发生重大变革,也将对传统的ETD市场与OTC市场形成巨大冲击,基于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交易组织方式正在形成。
根据前文的研究,我们关注到,目前国内所称的场内市场、场外市场,与国际所称的OTC市场和ETD市场,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上与OTC市场有着本质差异,在服务功能上也与国际ETD市场有巨大差别,既包含了国际OTC市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同时也具备国际ETD市场所没有的仓储、物流、金融等服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这种平台型的流通组织形式,或将成为国际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同时,根据上文的研究,我们认为,目前国内部分贵金属、原油类交易场所,其交易价格并非通过公开竞价形成,是明显的影子市场;同时,非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也属当前国际社会要求加强监管的标准化衍生品之列。
二、国际OTC市场监管经验与动向
1、设立相应免责机制、保证实体经济正常运行
在次贷危机之前,2000年美国通过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 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中的相关豁免条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非常规性的,为自有账户进入掉期市场的可免责;第二,在“微量允许”(de minimis)限额内联系或代表客户参与掉期交易的行为也可以豁免;第三,参保存款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第四,其他种类“排除商品”拥有免责权限。其中,“排除商品”又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金融参数(利率、股票指数,外汇等);第二类是基于农产品的衍生品合约;第三类是其他种类的“排除商品”。基本上只要没有小投资者参与,“排除商品”的合约就可以在OTC市场进行交易而不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制。
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掉期业务的豁免监管改革,基本上秉承了在CEA与ACT基础上进行完善的主旨,主要改变可以总结如下:(1)自有账户非常规性掉期交易的排除;(2)微量允许豁免;(3)排除类商品大幅减少;(4)对冲实物风险头寸的掉期业务可获免责;(5)部分注册场内交易商参与的掉期豁免;(6)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储蓄机构豁免。但即使是在大部分监管豁免条例被废除,条件更为苛刻,排除类的商品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但为保证实体经济运行对于掉期业务的正常需求,对拟进行实物交付的“远期”合约,该法案仍设立了相应的免责机制。此外,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监管重点,针对的是OTC市场,而不是ETD市场。
在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方面,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西方国家均为其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例如,对于网络交易监管,美国的法律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法律在电子商务上的延伸,如促进各州法律统一的《统一商法典》。第二类是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律。目前,州一级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有近百部之多。例如《数字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等。此外,一些非官方法律机构也在电子商务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电子数据交换协议的商业应用—交易伙伴协议示范与报告》、《数字签名指南》等。
2、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非实物交付的标准化产品“场内化”
2009年,第三次G20领导人峰会(匹兹堡)宣言明确要求在2012年底之前,所有标准化OTC市场衍生品合约均应在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通过中央交易对手结算;OTC市场衍生品合约应当报告给交易资料库;对非中央结算的合约应当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宣言还要求FSB及其有关成员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及其是否足以提高衍生品市场透明度,减少系统风险,防止市场滥用行为。
为加强对OTC市场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各国监管机构积极推动标准的OTC市场衍生产品“场内化”,主要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动非实物交付目的的标准化OTC市场衍生产品通过受监管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s)进行统一清算。二是推动非实物交付目的标准化的OTC市场衍生品进入场内交易。《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所有必须被清算的互换和基于证券的互换都必须在受监管的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交易平台等互换执行机构(Swap Execution Facilities,SEF)交易。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引Ⅱ》也提出,具有足够流动性并且可以清算的产品,要求在合格的交易平台上交易。
3、强制报送数据,提升OTC市场场透明度
    2008年金融危机后,增强OTC市场和衍生品交易透明度成为衍生品交易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其目的就是让掌握在华尔街少数衍生品交易商手中的信息被广大公众知晓。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所有未经中央交易所清算的合约向受监管的记录机构——“交易数据储存库”报告,建立总持仓量和交易量数据库,并开放给公众,单个交易者的交易和头寸情况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该机构的上一级监管者报告。同时,CFTC或SEC必须制定互换执行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关价格、交易量和其他互换交易数据及时公开披露,以有利于市场的价格发现。
    《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European Market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EMIR)则要求所有OTC市场的交易对手(包括非金融交易对手)和中央对手方必须不迟于一个工作日上报衍生品交易数据给注册或认可的交易数据库。交易数据库的职能主要是运营、记录和数据管理,交易数据库需要在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ESMA)注册。
4、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金融衍生品变得越来越复杂,投资者对金融工具的认识越来越困难。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OTC市场衍生品交易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措施,通过限制OTC市场衍生品交易对手类型来保护不成熟的市场投资者,防止其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衍生品合约;明确赋予CFTC和SEC对OTC市场衍生品交易中的欺诈、操纵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拥有独立的监督处置权;对操纵或明显影响市场价格的OTC市场衍生品交易合约,CFTC有权设置相应的敞口限制条款;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各交易所、交易数据储存库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OTC市场衍生品交易活动的详尽数据及相关信息,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
  同时,欧盟的《金融工具市场指引》(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 Directive )则明确要求被监管公司将客户分为合格交易对手、专业客户和零售客户三类,并针对不同的客户推销合适的产品。
5、加强市场参与者监管,规范OTC市场衍生品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OTC市场衍生品交易发展,各国监管机构都进一步加强对OTC市场的交易商及主要参与者的监管,包括更为严格的资本金、保证金要求,并执行严格的商业行为准则。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对所有OTC市场交易商以及其他能够对其对手方形成大的风险头寸的机构实行稳健和审慎的监管,内容包括资本金要求、业务操守准则、交易报告制度以及与对手方信用风险相关的初始保证金要求;对于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不通过中央清算进行的OTC市场衍生产品交易,应提高资本金要求。CFTC要求OTC市场的交易商及主要参与者到美国国家期货业协会(NFA)注册并接受管理。
6、国际监管合作与利益冲突
    2013年,欧盟与美国CFTC就衍生品监管爆发冲突。欧盟委员会致函CFTC主席Gary Gensler求后者推迟把监管范围扩大到海外的预定计划。欧盟认为如果美国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制定对“跨境制定原则”,将导致“巨大的法律和操作不确定性”。欧盟的立场是希望美方能够维持监管豁免,直到“G20国家能够达成跨境掉期交易的国家监管准则,并把它纳入各方的司法管辖范围”。欧盟和美国分歧重点在于“跨境指导原则”,欧盟和亚洲一些国家,他们担心美国单方面行动将破坏全球协调监管规则的努力。这将导致出现重复的监管,使得银行成本增加,甚至面临自相矛盾的规则。此外华尔街也反对美国监管当局扩充监管权。
    近年来,国际交易所之间相互合并成为发展趋势。继金融危机之后,由于监管成本增加,OTC市场衍生品交易越来越不活跃,近期各交易商要求放松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当初相关政策的制定者也在进行深刻反思,监管层目前正在积极考虑这一政策的可持续性。

三、关于场内场外市场的理论研究与探讨

1、场内场外市场的区别与分类

    我国场外市场的概念提出,源自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国内学者和银行业的同仁在访美考察中,提出了根据银行业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差异,将ETD市场和OTC市场,翻译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观点。当时,国际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主要是在固定物理场所内,采取人工喊价交易的方式,而国内期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则更是在萌芽期。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普及,国内国际商品交易市场业态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国内对场外市场的理解,可以总结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其中,狭义的场外市场,指的是除期货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广义的场外市场,指的是商品价格不是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所形成的,而是以其他场内市场的价格为基准进行定价和交易的交易场所。概念上的混乱和观点的不一致,造成了我国市场监管主体的缺位,也导致政府的监管措施缺乏针对性,没有抓住重点。一方面,应鼓励发展的创新被抑制了,传统市场和商贸流通企业如何运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也迷失了方向,产生了困惑;另一方面,应重点加强监管的违规交易场所却反而未得到应有的惩处,风险事件频发。在当前阶段,笔者认为,我国亟待以价格形成机制作为划分依据,从广义上厘清两类市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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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形成机制、交易组织形式和资金清算方式,是场内市场的典型特征。早在1848年的CBOT,都被列为是交易所,而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却被认为是OTC市场或场外市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白糖、镍、塑料、甲醇、PTA等品种,都是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基础逐步发展成为期货交易。同时,即使是在西方国家,也并非所有的电子交易和中远期业务,都属于期货交易,都必须接受CFTCFSA的管辖,例如美国电力市场、欧洲的APX。又如,CMELME,其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也是遵循不同法规,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辖。结合前文的研究,以及与国际国内同仁的交流,笔者关注到,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场外市场的认识,普遍存在以下误区:一是以物理交易场所或集中交易方式,作为判断场内场外市场的主要依据;二是认为国际OTC市场都是一对一的、非标准化的线下交易;三是认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大宗商品B2B电商平台,以及传统商品现货市场电商平台等不属于场内市场。四是少数引进境外价格的贵金属市场和原油类市场市场,被有意掩盖和混淆了其为OTC市场的本质。为避免概念定义定义上的混乱,笔者建议分别采用场内市场、场外市场,以及ETD市场和OTC市场,对国内国际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表述。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全球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标准化、集中化、平台化是商品流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可以清晰的发现,目前国内交易场所的乱象,主要是集中在场外市场,以及涉嫌市场操纵的违规市场。对于场外市场的监管,是我国法制建设和行业自律中缺失的部分;而对于涉嫌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违规市场,我国早有相应法律法规,例如《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意识薄弱,法制建设滞后、监管主体缺位,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惩处是此类市场监管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2、场内场外市场的监管

    目前,西方国家与商品电子交易相关的法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如《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等;二是商品期货市场方面的法规、如《商品交易法》等;三是由行业组织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的行业自律与规范文件,如ISDA的主协议,以及NFA关于有权禁止非会员进行从事交易所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与条款等。

3 西方国家与商品电子交易相关的主要法规

 

国 家

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商品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

美国

《统一商法典》、《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电子签名法》、《数字签名与电子公证法》等

《商品交易法》、《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等

英国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电子通信法》、《2002年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等

《防止诈骗(投资)法》、《公平交易法》、《为违法者恢复名誉法》、《投资者保护法》、《一九八六年金融服务法》等

日本

《访问销售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电子消费者协议以及电子承诺通知相关民法特例法律》、《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个物营业法》等

《商品交易所法》、《商品交易所法施行细则》、《商品交易员受托业务保证金规则》、《农林省主管大臣对有关商品限价率规定的通告》等

    总体来看,西方国家在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方面,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各国均为其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在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面,政府机构主要是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交易主体的行为。而在OTC市场方面,自2008年危机之后,各国普遍加强了非以交收为目的的对标准化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总结国际市场的监管经验,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场所,无论其交易组织形式如何,都应接受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约束,以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针对近年来我国各类交易场所风险事件频发的突出问题,结合国际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和成功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尽快明确各类市场的监管主体,疏堵结合,建立稳定、制衡的监管模式、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三者分开,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商品市场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是实现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4 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应遵循的法规及监管主体

 

场内市场

场外市场

 

合同法

价格法

电子商务法

特别规定

期货条例

 

以实物交收为目的

非实物交收为目的

非标准化

标准化

现货电子商务

 

以现货市场价格为基准

相关监管部门

履行报告制度

中央对手清算

期货

交易

 

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基准

期货监管部门

期货监管部门

期货监管部门

    在监管主体方面,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1],包括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大宗商品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中远期交易场所,应归为场内市场,并依据《合同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管辖;期货市场,以及以期货价格进行定价依据的交易场所,应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由相关部门负责管辖。其他场外市场,则应在此基础上,根据其是否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规,加强监管。其中,以非标准化衍生产品为交易对象的,应强制要求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以标准化衍生产品作为交易对象的,应强制要求其进行中央对手清算。不符合上述情形,变相开展电子交易业务或期货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应依法予以取缔。

    在监管制度方面,应以“市场的稳定运转、资金的安全流动、信息的公开透明、效率的不断提高”等市场基本要素的保障为前提,逐步建立与形成法律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覆盖市场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与监管制度体系。

四、对我国现代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启示与建议

1、加快发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

    国际市场几乎一致认为《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监管改革是美国金融历史上最严厉的改革之一,但其监管主要是针对过度投机与提高市场透明度为主,对于实质市场风险对冲与管理需求还是给予了相当多的豁免与排除。虽然更多的衍生品交易被纳入管辖范围,但法案对相对应的实物套期保值还是给予特殊免责。这主要因为期货品种由于标准化合约设计、交割物品质与交割流程等与商品现货流通存在脱钩现象,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个性化的需求,而现货电子交易的个性化定制却正好能够填补这一空白,为中小企业和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风险等级的产品,以及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和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起到衔接期货与现货的作用,在提升市场整体效率的同时,对实体经济有着积极影响。

    与国际市场相较,在交易模式创新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但在服务模式创新方面,我国已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例如,在煤钢联动、多式联运、供应链金融等;又如,在B2B2C模式中,自然人已不仅是作为投资者,而且是作为消费者参与电子交易,促进了产需的衔接,也扩大了居民消费。目前我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已由最初的信息平台、发展到交易平台,正在向集电子交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转化。这与国际商品交易市场的融合发展趋势是基本相同的,但在思维、理念和创新上,我国具有先发优势。加快发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推动传统市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市场集中度低、碎片化、组织程度低等问题,促进我国商品流通效率提升和成本降低,更是实现我国流通产业现代化和现代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弯道超车的关键。

2、规范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尽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主要针对的是OTC市场的交易行为而不是期货交易所,但其所涉及到的排除与豁免原则仍可供国内从广义上明确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区别提供参考,如依据实体企业现货资产、负债、服务购买等标准,借鉴“自有账户非常规性掉期业务”的排除规定,根据企业参与交易的目的、盈利核算机制以及相关资源配置来确定其市场的业务性质,以及市场交易规则中是否存在限制实物交收的条款,是否具有满足商品流通和实物交收的基础设施,如指定交收仓库、仓储物流信息化系统等,以进一步确保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不会受到过度监管。

    国际社会强化监管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区分参与交易的目的性,即怎样区分投机与套保等。《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于此点也是进行了再三考量,慎重讨论并吸收各方反馈意见。在强化对投资者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采取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来保护不成熟的市场投资者,防止其从事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高风险交易;同时,还可以采取提高市场透明度的有关措施,要求各交易场所及时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交易活动的详尽数据及相关信息,并将有关价格、交易量和其他交易数据及时公开披露,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操纵或明显影响市场价格的市场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观国内期货市场,上市品种数量将会持续增多,但也面临着期货标准化合约设计不能满足企业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的问题。建议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改革进程,在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中重点培育一批做市商,加快发展一批具有产业基础和贸易背景的交易服务商,推动期货市场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形成协调联动发展。值得重点提出的是,在与国际逐步接轨的大背景下,如果简单地将我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与国际OTC市场等同,不仅意味着未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将依据中国政府在G20会议中的承诺,接受国际社会关于衍生品交易的严厉监管,面临更多的束缚和,同时,也将大幅降低我国在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当中的话语权,这对我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便利化,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3、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加强了对OTC市场的监管,国内贵金属、原油等场外市场也引发了众多的风险事件。在当前形势下,厘清场内场外市场的界限,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对场外市场衍生品交易的监管是我国防范市场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同时,在新一轮清理整顿中,政府应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避免因“一刀切”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的场外市场,可以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微量允许”原则,超过限额的投机头寸容易对市场形成系统性风险,所以需要加强监管,而在限额范围内的交易可以保证市场活跃性。此类限额考察机制可以避免整个金融系统突然面临系统性风险,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真实需求和相当的市场灵活性,避免过度监管。在政策制定中,可以借鉴《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相关规定,如交易所涉及的名义价值总额、交易对手方数量、交易笔数等指标作出相应数量化规定。同时,为提升场外市场的透明度,应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强制要求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送数据,并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披露关于交易场所自身,以及相关的交易情况。

    对于非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开展标准化衍生品交易的场外市场,政府应加强监管,并根据国际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经验,强制要求进行中央对手方清算,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其他不符合上述情形,采取变相期货交易方式,或存在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应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依法予以取缔。

4、发挥协会职能作用,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总结国内外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建立标准规范、发挥协会作用是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目前,欧美国家对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的是行业协会;G20会议中,各国政府承诺共同加强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依靠的也是ISDAFSB等行业自律性组织。而我国期货和证券业的快速发展,更是得益于协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当前,我国正值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所涵盖的内容,涉及展示、交易、物流、仓储、金融、质检等多个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监管主体缺失,行业自律缺乏的现状与我国实体经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发挥协会的职能与作用,是破解当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发展瓶颈与困境的关键。

    目前,在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自律机构,但机构的权威性及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行业的自律管理是一个方向,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16年,中物联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分会启动了《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分类与评估指标体系》、《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经营服务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商主体信息规范》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从业人员能力规范》等五项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并拟从基础通用、行业管理、业务规范、信息技术、统计评价等方面,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电子商务的标准规范体系,这对推动我国商品交易市场业态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行业自律中,尤其应重点加强对市场高管、会员和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一方面,目前国内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很低,而大宗商品既有商品属性,又有金融属性,需要通过加强从业人员和参与人员的管理,提高市场金融风险的甄别和化解能力。另一方,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也需要熟悉大宗商品交易法律法规,国际贸易规则及惯例,能够在大宗商品的生产、贸易、流通、投资等企业从事交易操作、信息处理、市场研究、咨询服务、投资分析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结语:在本文的研究当中,得到了邓立、黄运成、廖英敏、冯耕中、常清、胡俞越、王海东、谢亚、朱金祥、张英华等行业专家学者的协助,给出了许多中肯的批评与建议,文章中的部分内容也引用了各位专家的相关言论与观点,在此谨表示感谢!最后,作为学术研究,本文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还请业界同仁批评指正。



[1]目前,我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业态主要包括四种形式:一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二是商品现货市场电子商务平台;三是具有开放性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四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B2B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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