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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6-03-10 来源:

           “互联网+文化产业”,主要是指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文化产业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模式变革,提升文化创新力和发展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文化产业发展新形态。为促进“互联网+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制定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互联网+”的工作部署,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省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以“政策引领、创新驱动、协同推进、开放共享”为着力点,促进文化产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文化产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政策引领。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规划引导,完善配套政策,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

——坚持创新驱动。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文化产业创新升级的平台作用,以文化与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开发新工具、发展新模式、构筑新动能,推动文化产业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

三、重点行动

(一)重点项目带动行动。围绕文化创意(及其衍生品)、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文化贸易等重点业态,着力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融合创新,加大引导力度,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在重点发展领域突破创新、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具有产业拉动作用和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建立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库,完善重点项目的征集、推介、培育、实施、跟踪评估与动态管理机制。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把“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对经评估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连续给予扶持。充分发挥山东省文化发展投资基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纳入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支持基金管理公司优先投资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每年不低于评选认定总数的30%。

(二)公共平台建设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合作、整合现有平台资源、鼓励企业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大数据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垂直细分领域专有云平台,推动已有文化公共平台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充分发挥公共平台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建设涵盖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广告创意等领域的版权公共服务及交易平台,强化数字化知识产权的使用、交易、保护。建设山东省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云平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和多媒体综合服务平台,完善IPTV等新媒体平台的运营与管理。建设优秀齐鲁传统文化服务云平台,挖掘放大传统文化产业价值。依托广电网络,建设综合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全业务云媒体平台和新媒体业务分发平台。依托“山东24小时”等现有客户端,打造移动互联网智慧山东公共云平台、山东智慧养老文化服务云平台、移动互联网综合服务云平台、公益广告服务平台、户外广告监测综合服务平台。把公共平台建设纳入重点项目扶持范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优势企业培育行动。优先扶持适应“互联网+文化产业”融合发展趋势、具有产业链整合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骨干文化企业,支持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具有创新潜质和发展潜力的中小文化企业,加快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促进产业合理分工和资源优化配置;鼓励文化企业和知名互联网企业开展技术、业务、资本等多种形式合作,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品牌和投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编制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企业名录,把“互联网+”文化企业列入“山东省文化企业30强”推荐认定的优先范围。支持“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特殊股权结构、股权激励改革试点。鼓励处于初创期、发展前景好的“互联网+”文化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文化产业领域专项资金、金融创新引导资金对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四)人才培养集聚行动。坚持“引智”与“引资”并重,把培养和引进人才作为战略工程,创新引人用人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或使用高端人才及团队,加强创新型、科技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健全符合“互联网+文化产业”特点的人才使用、流动、分配、激励和保障体系,打造人才聚集高地。建立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库,把“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列入“齐鲁文化名家”“齐鲁文化英才”“齐鲁文化之星”工程支持重点。支持“互联网+”文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和版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完善以技术、专利、品牌等知识产权为资本参股的措施,对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骨干提供股权、期权政策激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共建特色专业、共享研发平台、合作培养“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依托省内重点高校、研究机构和骨干“互联网+”文化企业,建立10个省级“互联网+文化产业”人才实训基地,纳入省级文化产业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五)融资服务支持行动。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支持文化企业依法合规运用互联网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探索新兴融资方式;大力培育融资担保机构和知识产权专利评估机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合作,设立文化企业贷款融资担保平台,重点用于“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贷款保险、贴息扶持,重点支持“互联网+”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国有骨干文化企业、专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出资设立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为全省“互联网+”文化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投资支持。依托重点文化产权交易场所,打造文化产业领域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平台。

(六)创业创新孵化行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以文化需求为导向的文化创业创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开放式创新等,推动各类文化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推进产学研用合作,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文化创新创业体系。组织实施好“金种子”计划,在全省建设10个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器,优先吸纳“互联网+”文化企业、创业创意团队入孵。启动实施“互联网+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发展计划,大力发展线上和线下相结合、虚拟和实体相结合的创业创新平台。开办“齐鲁文化创意网”,建设网上创意征集推广平台,开展文化创意和广告设计大赛等活动,加快文化创意与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市场、资本的对接。鼓励有实力的信息技术企业、文化企业向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建立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推动跨领域的技术成果转移和协同创新。

(七)文化电商培育行动。积极发展文化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各地利用互联网开展文化产品(服务)信息发布、在线预订和交易支付。鼓励文化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完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发展O2O(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上交易、线下体验)和C2B(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电商模式。支持文化企业加强与知名电商、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合作,积极拓展经营范围,开展多层次、多样化、多领域的展示交易活动;鼓励文化电子商务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建设网上商城,实施品牌化、规模化经营。加强与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的合作,加快建设“淘宝山东特色馆”,推动特色文化产品集中上网交易。推动文化商贸企业、个体商户利用第三方平台设立网店,创建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网上零售品牌。在书画艺术品、特色工艺品、数字出版印刷、广告创意设计及推广等产业集中度高、比较优势明显的领域,培育若干自有行业垂直电商平台。组建山东文化产业电子商务联盟,建立集线上展示、体验、估价、销售、认证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交易平台。

(八)文化贸易促进行动。创新“互联网+产业集群”的营销模式,支持文化出口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产业集群对接,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提升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加快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息平台以及海外营销渠道建设,鼓励文化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拓展境外营销渠道。支持省内文化电商企业与境外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在境外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海外营销渠道,完善物流仓储、客户服务体系,开展跨境业务。依托齐鲁国际文贸网,建设全省文化贸易领域集政策发布、资源展示、信息整合、专业咨询、国际交流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山东文化品牌网上展示交流中心,增强品牌产品(服务)国际影响力。

(九)媒体融合发展行动。加快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改造提升内容生产、发行、传播方式,促进报网融合、台网融合,加快发展新闻网站、移动客户端、手机网站、手机报等新应用新业态,提高媒体“互联网+”产业模式创新能力,实现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培育现代传媒产业体系。加大省内各主要新闻网站及其他新媒体资源整合力度,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推动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实现跨区域、跨媒体、跨行业发展,打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大型骨干网络文化传媒集团。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互联网+”文化传媒企业上市。进一步扶持“山东手机报”“山东24小时”手机客户端,构建全省移动互联网主流媒体传播平台和产业运营主体。积极发展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IPTV等视听新媒体业务,抢占视听新媒体领域制高点。推进山东新媒体产业园、新媒体广告产业园建设,打造新媒体技术研发、创意孵化、视听产业、影音体验、会展演艺、广告交易等新媒体产业集群。

(十)“三网融合”推进行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三网融合”的部署要求,加快广播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双向化改造,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大力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手机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加快发展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移动多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促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支持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发展成为具有全业务运营能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加快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协调发展和高清交互式电视网络建设,推进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网络资源建设及“三网融合”相关业务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大力开发贴近政府、民生和行业应用的各类网络信息资源、文化内容产品。加快双向进入业务许可审批,推动广播电视网络宽带接入、增值电信等业务的快速发展。

——坚持协同推进。积极运用互联网最新技术和创新成果,将互联网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和重要平台,改造提升传统业态,催生培育新型业态,推动产业、网络、技术、应用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

——坚持开放共享。以开放的态度、共享的精神,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旅游、金融、制造、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经营领域和商业模式,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发展。

二、行动目标

2018年,全省“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互联网技术应用、创新成果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互联网成为文化产业产品创新和业态创新的重要动力,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文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

(一)产业载体聚集水平整体提升。实施载体培育“123”工程,培育100家融合度高、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互联网+”文化企业,建设200个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比较优势明显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项目,建成30个基础性、先导性强的文化产业大数据、云服务平台,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载体集群。

(二)融合传统业态水平显著提升。互联网全面提升和改造文化产业各领域,智能制造、众创众设、云服务等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加快发展,广播影视、出版发行、文化演艺等领域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8

(三)衍生新型业态能力快速提升。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等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快速成长,新型业态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成为文化产业增长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支撑。

(四)文化创新研发能力明显提升。文化原创能力和研发能力显著增强,文化企业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显著提高,数字化研发工具普及率达到65%,文化生产、传播、消费方式创新发展,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文化创新体系初步形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相关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工商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政策衔接和信息沟通。成立跨领域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将“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作为文化产业目标考核、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评选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把“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5号)等文件要求,对涉及投资、财税、金融、土地、价格、人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幅度的上限执行,确保用足用好。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重点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文化企业,经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税收政策。围绕“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需求,适时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实施精准扶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基础,完善“互联网+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整合版权、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监管力量,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成立山东省“互联网+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立“互联网+”文化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加强信用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指导文化产品和服务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形成自有创新品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监督和违法处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盗版行为,营造健康规范的互联网文化生态。

(四)推动信息共享。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7号),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开发全省“互联网+”文化企业备案登记服务系统,实现企业“一次备案、跨部门信息共享、全流程使用”。整合部门统计资料,探索建立“互联网+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完善“互联网+文化产业”信息资源共享目录,鼓励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支持公众和小微文化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

(五)营造浓厚氛围。加强“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推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文化企事业单位突破传统观念和固有思维,树立新的互联网思维和发展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政策宣讲,让广大文化企业及时全面了解各项政策。组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开展系列报道、专题报道和典型报道,宣传“互联网+文化产业”企业品牌、标杆案例、重点产品和服务,增强全社会对“互联网+文化产业”行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形成全省上下齐抓共管、各方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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