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7 来源:大宗分会
电子商务信用 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平台运营商需进行披露的基于卖方的网上交易信用信息的披露规范,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原则、信用信息项及说明、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披露信息由卖方主动提供或由平台运营商采集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对卖方的网上交易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具体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在遵循合规性、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的原则下,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经营模式的不同,采取适合的披露方式对卖方的交易信用信息进行披露,标准研制内容逻辑关系图如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4662-2009 电子商务 产品核心数据元
GB/T 26841-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企业信用档案规范
GB/T 26842-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等级表示规范
GB/T 28041-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表示规范
GB/T 28042-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个人信用档案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08等引用性文件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商务信用 Electronic commerce credit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用主体取得另一方对其履约能力的信任,并通过满足其合理预期以维持并扩展这种信任关系的能力。
3.2
交易信用信息 Credit information of transaction
商品交易前后产生的信用信息。
注:信用信息是指反应或描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主要包括政府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等。[GB/T 22117 -2008,定义4.9]
3.3
虚假交易 Deceptive transaction
通过不正当方式修改相关数据,达到误导买方使买方无法正确判断卖方商誉的行为。
4 信息披露主体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的披露主体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负责收集、验证、统计,并如实进行披露和及时更新。
5 信息披露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应该遵循合规性、客观性、可验证性和适用性原则。
5.1 合规性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具有合规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披露信息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披露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5.2 客观性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应该是客观的,包括信用信息以及信息提供者本身身份(包括法人身份和自然人身份)的真实和可确认,如有必要,需提供证明文件,同时对信用信息的描述和提供的数据需准确无误,不能有虚假夸大或恶意贬低的内容。
5.3 可验证性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应具有可验证性,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披露的各项交易信用信息通过追溯、检验卖方的原始信息、平台的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均可得到与披露内容相一致的结论和信息。
5.4 适用性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应具有适用性,标准内容应充分考虑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和发展现状,使标准具有可操作性,且与电子商务交易发展需求相适应。
6 卖方交易信用信息项及说明
6.1 卖方基本信息
卖方基本信息是指卖方所具备的与电子商务交易信用有关的基本信息,卖方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验证信息、注册信息、承诺信息、联系方式、资质信息和荣誉信息等。
6.1.1 验证信息
由平台运营商提供的电子商务交易卖方对应经济实体的相关基本信息或已经平台运营商验证的基本信息。根据卖方经济类型,验证信息项主要包括:
企业卖方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
——经平台运营商验证的企业验证信息
或:经第三方机构验证的企业验证信息
或:经政府机构验证的企业验证信息
或:其他在相关权威机构备案的企业备案信息
个体工商户卖方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经平台运营商验证的企业验证信息
或:经第三方机构验证的企业验证信息
或:经政府机构验证的企业验证信息
或:其他在相关权威机构备案的企业备案信息
个人卖方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产品范围
——经平台运营商验证的个人验证信息
或:经第三方机构验证的个人验证信息
或:经政府机构验证的个人验证信息
或:其他在相关权威机构备案的个人备案信息
6.1.2 网上注册名称
卖方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登记注册的名称。
6.1.3 网上注册时间
卖方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登记注册的时间。
6.1.4 网上注册编码
卖方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登记注册的身份识别编码。
6.1.5 承诺信息
卖方就所经营产品和提供服务对消费者进行的承诺,包括先行赔付、提供发票、验后收货等承诺性信息。
6.1.6 联系方式
卖方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及时通讯工具等联系信息。
6.1.7 资质信息
卖方被网络平台、产品生产厂家或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等许可或授予的经营许可或授权等相关资质信息,例如特许经营权等,授权信息包括所授权的内容、授权时间、授权机构以及授权有效期等内容。
6.1.8 荣誉信息
卖方被网络平台、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等授予的荣誉证书,以及卖方加入的协会组织及担任的职务等信息。
6.2 卖方交易行为记录
交易主体交易信息是产品卖方在进行电子商务产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行为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6.2.1 交易量
规定周期内产品成交的数量减去退货量(按产品交易规定的最低成交单位计算)。
6.2.2 成交率
规定周期内成交单数与下单数的比率。
6.2.3 平均退货处理时间
到统计时间为止,从买方提出退货申请时间起到卖方处理完结一笔退款申请平均花费的时长。
6.2.4 最近交易时间
卖方销售的产品最后一次成交的时间。
6.2.5 库存信息
网上交易产品在交易时刻的库存量信息,需按交易地点提供的库存信息需分别提供本商品在不同交易地点的库存状态。
6.2.6 配送信息
卖方经营产品交易处理周期(订单生成到产品发货的时间周期)及产品的平均配送周期(产品发货到买方收货的时间周期)。
6.2.7 交易额
规定周期内或到计算之日止产品成交金额减去退货金额。
6.2.8 退货率
规定周期内的退货量与已发货订单量之比。
6.2.9 虚假交易次数
卖方进行虚假交易的次数,虚假交易需经平台运营商查实并确认。
6.2.10 处罚信息
卖方因涉及虚假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发布违禁信息、违规商品交易等违法违章活动而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信息。
6.3 交易评价及统计信息
评价信息是指买方、平台运营商、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对卖方的信用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的信息;统计信息是指对各种评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分类统计,并按照规定的等级划分和表示方法进行标识。
6.3.1 买方评价信息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将买方针对所购商品的质量、服务、退货等各方面而做出的评价信息如实、客观进行公布,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内容除外。
6.3.2 交易统计信息
电子商务交易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对产品评价信息、服务评价信息、投诉信息、退货信息以及其他交易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而形成的量化信息。
6.3.3 评价统计等级信息
平台运营商对买方针对卖方的产品和服务所进行的综合评价形成的统计性等级标识信息。
7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内容及代码
电子商务交易经营模式一般分为B2B、B2C和C2C三种,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经营模式不同,其需要披露的交易信用信息内容也有所差别,本标准中规定的需披露的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分为披露必选信息和可选信息,必选信息是在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交易平台运营商均须进行披露的信息;同时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平台运营商可根据其必要性对可选信息进行披露。
7.1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信息项及代码(必选)
表一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信息项及代码(必选)
分类及代码 |
数据项 |
01 基本信息 0101 0102 0103 0104 0105 0106 0107 |
验证信息 网上注册名称 网上注册时间 网上注册编码 承诺信息 联系方式 资质信息 |
02 交易行为记录 0201 0202 0203 0204 0205 0206 |
交易量 成交率 平均退货处理时间 最近交易时间 库存信息 配送信息 |
03 交易评价及统计信息 0301 0302 |
买方评价信息 交易统计信息 |
7.2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信息项及代码(可选)
表二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信息披露信息项及代码(可选)
分类及代码 |
数据项 |
01 基本信息 0108 |
卖方荣誉信息 |
02 交易行为记录 0207 0208 0209 0210 |
交易额 退货率 虚假交易次数 处罚信息 |
03 交易评价及统计信息 0303 |
评价统计等级信息 |
8 信息披露方式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根据本平台建设要求,确立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并确保在页面显著位置对本标准规定的信用信息项进行披露,便于查询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