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运函[2015]71号
【发布日期】2015-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以下称行业统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指标体系基本成型,工作机制初步建立,样本结构不断优化,数据报送有序开展,成果应用稳步推进。但同时也存在数据质量参差不齐、行业分析深度不够、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为切实做好2015年行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全面摸清流通业“家底”,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流通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能、科学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深入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限要求及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进一步明确牵头处室与相关业务处室职责分工,将数据催报审核、行业数据汇总、测算及报告编制等任务落实到业务处室。
二、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一)优化样本结构。各地要按照样本结构与行业总体结构一致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成果,对典型企业名录进行适当调整优化。优化规模布局,着力将各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同时兼顾中小企业。优化地域布局,按照2014年各地市(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相关流通行业规模占全省(区、市)比重情况,合理调整市(县)样本数量。优化业态布局,在做好对超市、百货店等传统业态统计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的统计。要及时剔除破产倒闭企业,并增补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同类型企业。各地要抓紧启动典型企业调整优化工作,于2月28日前将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提交至商贸流通业统计信息平台及相关行业信息系统。
(二)提高数据质量。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14年度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于3月2日启动,3月31日结束(上市公司数据应于4月20日前补齐)。各地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导企业按时保质完成数据填报。要切实加强对入库数据的审核,运用历史数据比对、同业数据比较、逻辑关系审核等多种方法,逐项检查所有典型企业报表。各地应于4月15日前完成报表初审,商务部将对各地报表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表将要求各地重新核校上报。各地要在典型企业数据基础上,结合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数据特别是经济普查数据,测算形成本地区商贸流通各行业年度统计报表,于5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按照统计制度要求,继续组织做好零售业、会展业季度数据报送工作。
(三)加快成果应用。各地要切实加快统计成果应用,形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预测预警分析等一系列分析产品,更好地为政府决策、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服务。继续做好商贸流通各行业年度报告撰写工作,客观准确反映行业运行情况,于6月底前报送商务部。围绕流通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为制订行业政策提供依据。运用大数据思维,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预警,预测流通业发展趋势,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流通业统计信息发布。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
(一)推进依法统计。做好《统计法》、《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统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会同统计部门,对典型企业数据报送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一批既懂统计知识、又熟悉内贸业务的专业人才,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行业统计队伍。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在做好统计制度、系统操作等培训基础上,重点加强样本选取、数据测算、行业分析等专项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三)强化绩效考核。商务部将加大对各地行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统计工作考核体系,针对薄弱环节,科学设置考核项目及权重,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积极服务企业。加强与典型企业的沟通交流,积极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充分调动企业工作积极性。根据企业需求,定期反馈相关信息产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五)深化部门合作。加强与统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整合信息资源,开展项目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专家咨询队伍建设,积极借助“外脑”,充分发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作用,提升工作质量。
(六)做好资金保障。按照财政部、商务部有关通知要求,用好行业统计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提升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内容加强与商务部对口单位的沟通衔接,如有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附件:
1、商务部行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2、商贸流通各行业分管司局及联系方式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