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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关于2015年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5-06-30 来源:杭州市政府网站

 

 
经济一体化与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以电子商务与物流、金融融合发展为显著特征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为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制高点、加快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进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类相关业务,现提出以下有关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每年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完成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各类经营主体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年进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三)鼓励各类专业市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专业市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年成交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四)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外贸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对于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1家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在平台上开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扶持。给予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于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六)对于年成交额超过1亿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年增幅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年增幅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年增幅超过1亿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七)鼓励在杭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于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杭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杭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对企业实施以上培训项目,累计年培训人数超过30名的,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20%的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九)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对于新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国土部门优先保证用地指标。
(十)对于入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仓储企业,给予租金减免,。对于园区重点引进的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重点扶持鼓励政策。上述政策由各区县(市)财政或园区主办单位负责承担并兑现。
(十一)对于重点引入园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国土部门优先考虑土地指标的落实;相关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并相应减免各项收费。
(十二)对于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20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十三)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于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在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对于被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十四)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在杭州本地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0000平方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不超过3/平方米的租金补助,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鼓励各类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对于开设国际专线物流的企业,且每周在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于国际空运航线的扶持政策按照《引导和培育杭州航空口岸新开国际航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9]25号)执行)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
(十六)有效运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我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应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关注。
(十七)积极缓解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完善政策支持机制,创新政策支持方式。信用担保机构对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的信用担保,按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予以支持。
(十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有资质的信用保险机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信保产品。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保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补助。
(十九)由市财政出资与在杭州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资金池,防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流程中的各类风险。(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另行起草)。
七、鼓励做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
(二十)对纳入海关贸易统计的跨境邮政小包出口,给予每美元4分人民币奖补(具体统计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杭州市邮政局提出)。对邮政小包出口之外的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量(以2014年为基准),给予每美元4分人民币奖补(具体统计认定办法由市综试办提出)。
(二十一)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上规模经营。在我市年度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再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享受以上各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2、在杭州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上述各款涉及财政资助或奖励的,除款内有明确规定的外,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
各区县(市)、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本文件由杭州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及相关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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