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做大交易规模
(一)发挥省内水产流通加工协会、远洋渔业协会等各类涉海协会作用,引导省内远洋捕捞、食品加工、冷链物流等各类涉海企业,通过交易所平台,做大境内外贸易规模。支持交易所冷链物流建设,对于交易所配套新(扩)建3万吨或3万平方米以上的冷库,给予补助100万元。细化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36 号)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福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鼓励远洋水产品进入交易所交易。对在我省口岸进关并进入交易所交易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每吨鱼货补助50元;对进入交易所交易但鱼货异地交割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三)引导省内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入驻交易所交易平台,优先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买卖。整合省内海产品市场供应链,推动省内永辉超市、新华都等大型采购商家入驻交易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其供货渠道。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四)支持交易所构建自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所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全国行业排名前三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五)支持交易所建设海洋产业基地,优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部分海域使用金。在福州出口加工区设立产业基地,在宁德设立分中心及“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宁德(霞浦)综合基地”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福州市、宁德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海洋渔业厅配合
(六)交易所高管及技术骨干人员参照执行《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人才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财税扶持
(七)对在交易所交易的福州地区会员企业(含新注册或迁入),自2015年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实际到资注册资本金和船舶总吨位给予定额奖励。奖励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奖励交易所发展的方式,由交易所兑现给相关会员企业。方便交易所增值税发票提供、开具等服务。鼓励交易所对前1000名会员免收会员费。自2015年起两年内,对交易额前100名会员企业按照交易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福州市财政各承担一半。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八)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同交易所合作,开展针对交易所会员的银行授信、交易所仓单回购、担保、供应链保理等金融创新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配合
(九)支持交易所在海丝沿线国家设立海外仓储,对建仓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仓储集散配送中心和O2O展示交易中心,对场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按其购买或租用土地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十)支持设立中国—东盟海产品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支持交易所适时开展中远期合约、标准化合约(不含集中交易)等交易模式创新,为会员提供通关报检、进出口代理、缴退税代理等一站式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交易所平台,探索本外币跨境结算新模式,提供各类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配合
三、推进贸易便利化
(十一)允许进入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未交割的水产品,由交易所或指定的代理人先行统一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实施“统一申报、集中查验、分批核放”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入境申报时,允许免予提交台湾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对台湾渔船自捕入境水产品,允许免于提交台湾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
(十二)注册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的交易所交易会员,简化CEPA及ECFA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无需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放宽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申请享受ECFA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经第三方中转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时,海关可采用验核集装箱号及封志号的方式判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支持交易所及交易会员用好用活自贸试验区其他各项改革举措。
责任单位:福州海关
(十三)对交易所交易会员开放省内高速公路海产品冷链物流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部分减免冷冻水产高速公路通行费;由交易所投入建设冷链物流物联网监控系统,对交易会员的水产运输实施全程监控,提高水产食品的安全系数。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其他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支持交易所加快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