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的请示》(厦府[2015]49号)悉。经研究,同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厦门片区作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好《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突出优势,不断探索,落实项目推进机制、评估推广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与福州、平潭片区成果共享、互相促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共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工作。
三、《实施方案》涉及试点任务,实施条件成熟的,要不等不靠,率先突破;需要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意见的,要积极争取支持,不断创新。
四、加强有效监管,探索建立开放经济条件下的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实施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厦门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立足两岸、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坚持先行先试推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率先探索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新模式、新途径和新领域,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为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地区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径,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二)发展目标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创新转型发展理念,培育发展新业态;创新两岸交流合作机制,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示范区,成为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先行区。
二、区域布局
试验区面积43.78平方公里,范围涵盖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拓展试点政策范围,形成与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贸易中心和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试验区结合区域特点和战略需要,按各自特色发挥优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重点探索投资制度改革、金融创新、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一)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
实施范围:区域面积19.3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
功能定位:发展高新技术研发、信息消费、临空产业、国际贸易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服务、邮轮经济等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构建两岸经贸合作最紧密区域,成为立足大陆,面向亚太地区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中心。
(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
实施范围:区域面积24.4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南侧紧邻大海,东至厦门西海域,西至厦漳跨海大桥,北侧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兴港路为界。
功能定位:发展航运物流、口岸进出口、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外包、大宗商品交易等现代临港产业,构建高效便捷、绿色低碳的物流网络和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成为立足海西、服务两岸、面向国际,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亚太地区重要的集装箱枢纽港。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深化落实厦门市“一区三中心”建设的战略任务,坚持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创新新常态下两岸产业深度对接转型发展新路径,创新两岸共同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模式,创新两岸交流合作新机制,通过改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率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贸易管理新体制。
(一)创新产业转型发展路径
营造优势促进差异发展、整合资源促进统筹发展,完善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建立依靠效率提高来实现经济增长的体制机制,探索新常态下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发展新路径,形成两岸经贸合作最紧密区域。
1.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模式,自贸试验区享有厦门市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省级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加备案管理的管理模式。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要求的区内台资企业视同内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属省级权限的由片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一照一号”登记制度。完善“多规合一”运作机制,促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为参与国际、国内和密切两岸交流合作营造优越的政府服务环境。
2.放宽投资准入。拓宽合作渠道,创新合作模式,建立有利于厦台两地产业深度合作的体制机制。优先对台放宽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市场准入,允许台商在厦门以独资或控股方式,投资会议展览、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教育培训、社会服务等领域;支持厦门与台湾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游艇等产业领域深度合作。允许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合法投资收益,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3.构建两岸产业合作新机制。培育市场化的两岸创新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探索未来两岸产业合作发展方向。创新两岸产学研合作机制,联合台湾建立共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合作模式,打造两岸共同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平台。建立吸引台湾地区创新型企业的体制机制。吸纳台湾地区机构参与两岸产业合作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营。创新两岸冷链物流市场合作机制,率先建立两岸冷链物流行业标准体系,打造区域性冷链物流基地。
4.创新两岸产业合作转型发展新模式。加快建立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推进现代商贸流通方式创新。创新信息消费和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模式,通过信息化引领推进两岸产业合作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创新。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试点。创新监管模式,支持开展飞机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建设全球极具竞争力的航空维修基地。推进租赁资产证券化、租赁资产转移等试点,开展飞机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打造区域性融资租赁业集聚区。共同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转口贸易、保税展示交易、商业保理、文化保税、物联网、供应链金融、物流增值等发展,创新两岸产业转型发展路径。
(二)创新贸易监管服务制度
探索自由港运行模式,优化通关监管模式,创新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快建设监管高效便捷、投资贸易便利的监管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实现两岸投资贸易便利化。
5.构建便利快捷的通关体系。创新通关和监管制度。建设电子口岸通关服务平台,实施“单一窗口”服务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货物贸易通关的联网监管。推进厦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
6.推进监管政策叠加创新。对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模式,推进特殊监管区域口岸部门之间通关系统一体化,推进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机构整合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内销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7.推动台湾商品进口监管业务改革创新。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自贸试验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商品简化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以跨境电子商务入境个人物品采取便利措施。对台湾地区输大陆食品农产品试行“源头管理、结果采信、抽查监测”的检验监管模式。简化从台湾地区进口中药材、I类医疗器械、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注册审评、检验、审批、备案等手续。
(三)扩大金融领域开放
推动金融体制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8.推进金融业开放创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完善人民币涉外账户管理模式,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跨境双向投资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回流使用。
9.拓展金融服务功能。推进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推进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简化自贸试验区内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向境外转让人民币资产、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得人民币资金在自贸试验区内使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全国性外资网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金融机构积极拓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新领域。
10.扩大两岸金融合作。降低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内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并实行参照内资金融机构监管的国民待遇。简化台湾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厦门申请从业人员资格和取得执业资格的相关程序。
(四)拓展海空航运服务功能
坚持以大开放促大发展,加快建设服务于两岸开放型经济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和对外通道,发挥侨务资源优势,推动与“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
11.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创新航运物流服务,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租赁、信息咨询、航运人才培养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航运物流服务体系。争取对登记船舶实行保税、免税政策;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自贸试验区内落户登记。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直接申请设立独资海员外派机构并仅向台湾船东所属的商船提供船员派遣服务,无须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开展国际转运、转口贸易、进口分拨、出口拼箱业务。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厦门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试点从事汽车临时进口并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保税展示业务,开展汽车平行进口。
12.拓展完善服务功能。允许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增设航线、航班,逐步开放地区航权。共同规划厦门空港国际产业园等交流合作载体,统筹规划建设对台和对外区域通道,打造东南沿海重要的国际干线机场和区域性航空枢纽港。
13.深化航运交通合作机制。允许台湾地区航运企业在厦门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推动两岸海运快件业务双向正常化运作,实施“在线监管、实时验放”的通关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海运快件免于检验,打造两岸跨境贸易和快速物流新通道。积极建立厦金陆海新通道合作建设机制。完善厦门--东盟、中东主要港口城市合作网络和机制,加快建设邮轮母港,构建“一带一路”客货运班轮,加强与东盟各国港口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
(五)深化两岸交流交往
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率先试行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措施,提高两岸人员往来和货物流通的效率和水平,力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基础条件有新提升,形成两岸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14.创新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深化两岸教育交流合作,建立两岸卫生合作对接机制。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设立独资医院。为台湾地区医师在厦门执业注册提供便利化措施。推动两岸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互认,促进两岸人才互相流动。
15.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政策措施。深化与金门的区域协同发展机制,探索台胞融入社区生活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机制,实施更加便捷的两岸人员往来政策和管理办法。争取对来厦投资、就业台湾同胞凭所持的五年期有效的台胞证无需办理签注即可从开放的口岸多次入境。简化台湾地区小型汽车入闽临时车辆牌照手续,加快实施台湾地区车辆便利进出政策。
16.推进两岸贸易往来更加便利。支持设立市内免税店,先行先试赴台(赴金)旅客免税购物模式,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对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输大陆农渔产品实行免征关税。运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关税约定,探索台湾当地产品经由自贸试验区转口“一带一路”的模式。探索建立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台商投资企业合作互通机制。
四、保障机制
(一)实行有效监管
实施全区域监管,在实施“宽进”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做到安全高效管住。
1.完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运行机制。在实施“一线放开”的同时,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对“二线”货物贸易、人员进出进行便捷高效监管。建立健全“一线”与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管理模式。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散装货物外,检验检疫在一线实施“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在二线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2.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试点政策评估机制,适时对单项试点政策进行效果评估。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建立集中统一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追溯监管责任制,对自贸试验区内各项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以及纠纷调解、援助、仲裁等服务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海关保护的协调性和便捷性,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调度中心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
3.完善金融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全面监测评价。完善符合金融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实现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4.营造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环境。充分落实好自贸试验区及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等各项政策。抓紧落实好现有相关税收政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以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试点。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实施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健全法制保障
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分文件规定。支持厦门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政策法规体系。
(三)组织实施
省委、省政府统筹领导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厦门市按照试点任务和主要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抓紧推进落实。设立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本片区有关行政事务。建立试点政策评估机制,适时评估试点政策效果,最大限度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