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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5-09-10 来源:期货日报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在接受寄托物品以后向寄托人填发的票据。标准仓单,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仓单和标准仓单的性质均为有价证券,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以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均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由于标准仓单是由商品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而且须经商品交易所注册后才有效,所以标准仓单的生成通常需要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一旦生成标准注册仓单,就可以在期货市场上流通。标准仓单不仅流通性强,而且实行无纸化作业。正是基于这些特点,标准仓单及其容易变现,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设定质押权的品种,广泛存在于融资领域。
以仓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一般需要完成以下四个步骤:一是订立质押合同;二是在仓单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三是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四是将仓单交付质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背书并不是质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背书记载质押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标准仓单出质,除了要订立质押合同以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到商品交易所办理质权登记手续,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商品交易所制作的标准仓单多为电子仓单形式,因为其无纸化的特点,省去了背书和签章等繁琐的程序。不过,因为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流通领域的特殊性,以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涉及出质人、质权人、银行、期货公司及商品交易所几方当事人,包含标准仓单的出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解除及质权行使等多个环节,涵盖借贷、质押担保、委托等多重法律关系。因此,接受标准仓单质押的债权人在实现质权的时候会面临一些潜在的不为常人所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标准仓单质押——先押后贷
实践中标准仓单质押采用最多、最广泛的形式就是先押后贷。即先设定仓单质押,然后发放贷款,这是仓单质押的标准形态。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如期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办理质押撤销手续,质押法律关系终结。如果贷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不能如期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需要通过质权行使通道处置标准仓单来实现质权。这种情况对于质权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风险,但是有一种情形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实物交割结算。
所谓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必须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转移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在实物交割过程中,买卖双方并不是直接进行实物商品的交收,而是要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权的标准仓单。在商品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过交割结算手续后,买方通过其会员期货公司、交易所将货款交给卖方,卖方通过其会员期货公司、交易所将标准仓单交给买方。由于实物交割结算必然会对出质人产生标准仓单所有权转移、获得相应货款的法律后果,那么就意味着质权人需要先将已经登记的仓单解除质押,然后通过取得出质人的货款来实现债权。
以标准仓单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为例,此时银行为质权人,在贷款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贷款人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到期必须进行实物交割,那么在交割日交割结算之前,银行须先将已在交易所进行过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标准仓单才能转回到期货公司名下,期货公司将仓单交割卖出后收到交割货款,然后将交割货款通过交易所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自有资金账户→客户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归还给贷款银行。
用这种方式能使银行较快地实现到期债务的清偿,但是在银行解除质押登记到资金到达客户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期间风险实际上在失控的状态中,资金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自有资金账户当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会对贷款银行产生风险。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发生,银行在接受标准仓单质押的时候,可以尽量选择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客户贷款账户均开设于同一家银行的贷款人来控制风险。对于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客户贷款账户开设于不同银行的情况,可以通过与客户、期货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以及银行之间协议合作的方式来防范上述风险。
标准仓单质押——先贷后押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还存在一种非常态的模式,那就是先贷后押。具体操作办法是,银行在通知日先将贷款发放给贷款人,以贷款人在交割日将买入的仓单作为担保,进行质押并登记。贷款行通过客户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客户自有资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交易所保证金账户将款项划入交易所用于交割贷款,期货公司接到客户买入的仓单后,将仓单转到银行名下,再在交易所办理仓单登记。
这种逆向的操作由于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尚无仓单可以质押,而是用该贷款买来仓单后再设定质押。所以在发放该类贷款时一定要先设定其他方式的担保,否则就相当于无担保的信誉贷款,一旦形成仓单后借款人拒绝出质,则会给银行带来明显的风险。
综上所述,标准仓单的质押在融资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利于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和期货市场的活跃,但是对于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也需要进行防范与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种权利质押的新品种得以长期、健康的存在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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